9.3 非机动车交通


9.3.1 主干路非机动车道应与机动车道分隔设置;当次干路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40km/h时,非机动车道宜与机动车道分隔设置。
9.3.2 非机动车道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5.3节的规定。
9.3.3 非机动车专用路的设计速度宜采用15km/h~20km/h,并应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、排水、照明、绿化等设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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